html模版國務院修改廣電、印刷業管理條例,都有哪些變化你知道嗎?
為瞭加強印刷業管理,維護印刷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制定印刷業管理條例,且《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已經2016年1月13日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2016年2月6日公佈,並施行。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76號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3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3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其中,《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五條、第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二條部分內容有修改。“看傳媒”摘編廣電、印刷業修改條款的摘要,供各位同行參考。

為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行政審批項目、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職業資格許可事項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前置審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規,以及不利於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行政法規,進行瞭清理,對相關法規進行瞭修改。值得註意的是,《印刷業管理條例》中涉及公安機關的多處內容均作瞭刪除,相關職能均改由出版行政部門行使。同時,增加瞭日常監管措施規定。比如,設立印刷企業特種行業審批取消後,《印刷業管理條例》增加規定,明確出版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傢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實現印刷企業信息與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互聯共享。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摘要

《廣播電視管瑪爾濟斯幼犬飼料理條例》

將《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名、節目設置范圍或者節目套數,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設立的電視臺變更臺標的,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印刷業管理條例》

刪去《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款中的“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

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出版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傢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與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實現對印刷企業信息的互聯共享。”

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刪去第一款中的“並按照國傢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印刷佈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委托印刷單位必須向印刷企業出具主管部門的證明。印刷企業必須驗證主管部門的證明,並保存主管部門的證明副本2年,以備查驗;並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沒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印刷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寵物食品究刑事責任:“(一)印刷佈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印刷企業沒有驗證主管部門的證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印刷業經營者偽造、變造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國傢機關公文、證件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幼犬飼料推薦團體公文、證件的。

“印刷佈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委托印刷單位沒有取得主管部門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責任編輯:周小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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